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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工商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9-01

河南新乡工商职业学院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集教育、管理、服务功能为一体的社会实践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师生”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通过劳动取得相应补助,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各用工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协调职能部门做好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参与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审核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勤工助学。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各单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和人身安全保障。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河南新乡工商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并监督其贯彻和执行;

(二)制定全校勤工助学计划,开发勤工助学资源,检查各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开展情况及勤工助学资金使用情况;

(三)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负责与勤工助学相关的校园文化活动的开展和学生劳动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学生勤工助学技能和安全意识;

(五)协调解决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遭遇的责任事故经济纠纷;

(六)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时,将优先考虑家庭经济特殊困难、遵守校规校纪和学习刻苦的学生;

(七)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勤工助学工作的监督检查;

(八)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和学习的劳动。

第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四)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辅导员审核,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同意,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办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工作时佩戴与学生证、身份证相符的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岗位为主,校外岗位为辅。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第九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按勤工助学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不低于校内困难生总数的10%。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主要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校申报用工计划,审核批准后方可确立。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原则上完成临时工作总时间不超过6小时;

(三)寒暑假期间的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每天不超过6小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固定岗位的申报审批工作原则上在每学期学生放假前两周。用工单位需要临时性用工时,应提前周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河南新乡工商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临时用工申请表》审批通过后,安排学生上岗。凡未预先申报而擅自聘用学生的用工单位,所需经费自理。

第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一)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并注 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二)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学校统筹支付;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三条  设岗要求:

(一)用工单位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二)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三)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四)对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少数民族学生,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五)学校学生资助中心不定期抽查校内各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若出现不符合岗位设置、职责要求的现象,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将与用工单位协商取消已设岗位,或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措施;

(六) 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个体因素和工作性质,努力实现“人岗匹配,劳有所得,学有所助”。

第四章  岗位招聘与录用

第十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公布固定岗用工情况信息,临时用工信息随时发布。

第十五条  为了体现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将用工部门的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情况通知各学院,由各学院积极宣传推荐、配合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做好选拔的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的选聘原则(同时具备):

(一)遵守校规校纪,敬业精神强,道德品质良好;

(二)学习成绩合格,学有余力;

(三)身体、心理健康;

(四)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有岗位专长者优先;

(六)同等条件下,成绩优秀的学生优先。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流程:

(一)用工申请。用工单位根据岗位实际需要,向学校提交用工申请报告(报告包含岗位设置理由、用工时间、人数设置、考核及薪酬标准等信息),同时填写《河南新乡工商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审批表》,并送至岗位设置主管部门。

(二)岗位调研。岗位设置主管部门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进行调研,核定需求及人数设置的合理性,并给出具体意见形成调研报告。

(三)汇总上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汇总用工单位申请材料及岗位设置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呈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批。

(四)领导审批。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根据申请材料及设置主管部门调研报告,进行岗位审批。

十八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学校勤工助学岗位批复情况,在学生处网站发布用工信息。

第十九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填写学校资助中心印制的《河南新乡工商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所在系同意后方可到学生资助中心勤工助学部报名参加选聘。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严格审核申报学生信息,审批通过后向用工单位推荐学生,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用工单位面试。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在面试工作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各岗位录用学生名单信息报至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须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上岗前的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上岗后,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应有领导分工负责勤工助学工作,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管理者指导学生勤工助学,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对各用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用工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劳动考核。每学期结束前对上岗学生进行工作情况鉴定,并将考核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凡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在以后的勤工助学岗位招聘时优先考虑。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

(一)未经批准,擅自不到用工单位报到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的;

(三)在勤工助学岗位上不履行岗位责任或不遵守劳动纪律,学期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四)勤工助学所在学期有考试不及格者。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不能合理使用和管理勤工助学的相关部门,根据情况核减或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每月发放一次(含临时岗位)。具体程序:由用工部门根据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考核,填写《河南新乡工商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于每月用工前5日内送学生资助中心审核。财务处依据学生资助中心勤工助学学生补助发放明细表发至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保护学生通过诚实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按照学生实际工作情况如实填报考勤,如发现虚报、假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实行每月考核制和考核不合格淘汰制,各用工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与考核。考核等级分优、良、差。凡两次考核为差者,各用工单位可根据要求予以解聘,在月末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或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报送勤工助学学生调整申请,及时调换。

第三十条  聘用后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学生本人或用工单位应在一周内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或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作出说明。否则,半年内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或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不再受理该单位和该生的勤工助学岗位申请。

第三十一条 学生如要中途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一周告知所在用工单位。学生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经查属实,予以淘汰,并停发当月资金,且此后半年内,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或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